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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海岩、周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岩,周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岩,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周明义,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申请人李海岩与被执行人周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明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明义的存款84729元。本裁定后即生效。审判员  别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江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