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亚鹏与邢玉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鹏,邢玉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张亚鹏,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邢玉宾,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1532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邢玉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邢玉宾在本院(2017)豫0102执523号案件中有案件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邢玉宾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执523号案件中的案件款176386.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