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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威与陈自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陈自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706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陈自有,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威与被告陈自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威承担。审 判 员  黄正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喜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