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威与陈自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陈自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706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陈自有,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威与被告陈自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威承担。审 判 员 黄正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喜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