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97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孔祥娟、韩宗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娟,韩宗逊,韩宗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9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孔祥娟,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韩宗逊,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韩宗领,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孔祥娟与被执行人韩宗逊、韩宗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宗领银行存款51700元至成武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