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柳芳与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芳,茹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215号原告:陈柳芳,女,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新,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建,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芳诉被告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柳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大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陈柳芳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