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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柳芳与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芳,茹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215号原告:陈柳芳,女,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新,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建,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芳诉被告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柳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大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陈柳芳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