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金书与张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书,张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073号原告:陈金书。被告:张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书与被告张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陈金书负担。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国强书 记 员 谢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