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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熊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某,女,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赣0983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书所判决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熊萍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赣0983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