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庆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刘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3********,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大里营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大里营村***号。被告人刘庆和,男,1959年3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5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园艺委*组,捕前暂住山东省龙口市湖光海景小区西区**栋*单元***号。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临时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2017年3月24日被提押解回,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被告人刘庆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0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刘庆和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盛家园小区西门口的马路边摆摊卖早点时,因为摊位问题与同在此处经营早餐生意的李坚、李朦二人发生争执,刘庆和手持卖早餐用的水舀子将李坚头部打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庆和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坚陈述;证人韩幼来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庆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刘庆和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刘庆和赔偿医疗费3万元、误工费9万元、增加的各项开支费用2万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上合计20万元。被告人刘庆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刘庆和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盛家园小区西门口的马路边摆摊卖早点时,因为摊位问题与同在此处经营早餐生意的李坚、李朦二人发生争执,刘庆和手持卖早餐用的水舀子将李坚头部打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李坚受伤后于2016年10月26日至11月8日在秦皇岛军工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3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周,共计花费住院费、检查费16251.97。因本次受伤花费伤情鉴定费及检查费共计1000元。被害人李坚的职业系个体,无营业执照,住院期间由其妹妹李朦护理,李朦职业系个体卖早点。河北省2017年度住宿和餐饮业年平均工资为34629元,折合日工资为94.8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龙口市看守所证明证实,2016年10月26日6时40分,长江道派出所接李朦报警称当日6时许,在开发区泰盛家园小区门前公路西侧路边,自己和姐姐李坚被人打伤。被告人刘庆和经上网追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2、被告人刘庆和供述和辩解,案发当日,自己在泰盛家园小区外卖早点,出摊后因为路上人特别多,自己看李坚旁边有地方就把早餐车停到她早餐车北侧,她可能是感觉自己拦了她家生意,所以李坚的妹妹就过来让自己把早餐车挪走,自己当时就和对方理论。对方不干,把她家的私家车开到自己早餐车的正面拦着自己,自己让她把车开走,她就和自己吵吵,自己就推了她一把,她把自己的粥桶给踹翻了,这时,对方挺像男人的那个女人,应该是姐姐,好像拿了一个铁圈子,上来朝自己抡了两下子,自己拿左、右胳膊各挡了一下,把手给划破了,当时自己很生气,正好手里拿着舀粥的水舀子,就拿水舀子朝对方打过去,正好打在对方头顶上。打完之后对方喊来一个男的,自己就回家了,水舀子仍在现场了。3、被害人李坚陈述证实,自己在泰盛家园门口卖早点,2016年10月26日5时许,自己在泰盛家园小区外把餐车停在路西,刘庆和不知道什么原因把餐车斜着停在自己餐车旁边,正好把自己的餐车挡上。自己妹妹李朦就让刘庆和挪车,刘庆和不愿意,还说话特别难听,李朦就生气了,将自己的宝马车挪出来挡在刘庆和的餐车前面,挡上之后自己去车里取水,刘庆和骂自己,自己和刘庆和发生口角之后刘庆和就动手打自己,开始是用拳头怼自己胸口好几拳,李朦看见刘庆和动手就过来拦着,他就动手打李朦,之后自己就还手打刘庆和,李朦也动手和刘庆和撕扯,撕扯过程中不知道他从哪里拿的大勺子,往自己和李朦身上乱砍、乱打。对面来人拉刘庆和但是拉不住,后来刘庆和媳妇来了把他拉住,后来自己妹夫张健来了,看到自己和李朦被打了,就想过去打他,刘庆和媳妇让刘庆和跑了。4、证人李朦证言证实,系李坚妹妹。李坚和刘庆和都在泰盛家园外面卖早点,刘庆和的餐车把李坚车挡上了,自己就让刘庆和挪车,他不同意,之后自己就把宝马车挪出来挡在他餐车前面,挡住之后自己就回餐车卖早点去了,之后李坚去车里取水,刘庆和就骂她,之后二人发生了口角,刘庆和先给李坚一拳头,自己拦着,之后三人就厮打在一起,打的时候刘庆和去餐车里取的铁勺,往李坚头上、身上打,打完李坚之后就打自己,打自己的时候自己用胳膊拦着,这时候就过来人拉架。自己看李坚脑袋流血了就打电话报警,报警的时候刘庆和过来一脚给李坚踹躺到地上,刘庆和媳妇就让他赶紧跑。5、证人韩幼来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6时许,开发区泰盛家园小区门外有两个卖早点的打起来,打人的是个男的,挨打的是一个女孩,长的跟假小子似的。双方开始吵吵,自己过去的时候就已经动手了,当时挨打的女孩还有一个妹妹和他在一起,姐俩跟对方起冲突,打起来那个男的用舀子把女孩的脑袋砍流血了,之后这姐俩把人家桌子掀了,那男的就急了,自己看那个男的往那个女孩子脑袋上砍就赶紧上去拦着。6、刘庆和、李坚、韩幼来辨认笔录证实,刘庆和未辨认出被害人,李坚辨认出刘庆和,韩幼来辨认出刘庆和就是拿舀子打人的中年男子。7、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综合证实,李坚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李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刘庆和个人基本情况,本次犯罪前无前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住院病案、诊断书、出院证等证明,被害人李坚主因头部、左肩部外伤后疼痛出血于2016年10月26日在秦皇岛军工医院住院,2016年11月8日出院,住院13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周;2、秦皇岛军工医院住院患者费用总清单、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明,被害人李坚因本次受伤共计花费医药费16251.97元;3、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费发票、秦皇岛公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证明,被害人李坚因本次受伤花费鉴定费、检查费共计10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刘庆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庆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庆和因其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王庆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医药费16251.97元、鉴定费及检查费1000元、误工费1897.4元[94.87元/日×(13天+7天)]、护理费1897.4元[94.87元/日×(13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日×13天)、交通费1000元(酌定),以上合计人民币22696.77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庆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刘庆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检查费共计人民币22696.77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孟媛人民陪审员 孙立勇人民陪审员 李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颖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