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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荣健、周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荣健,周洁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335号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马青塘小区3号楼,现住浙江省义乌市戚继光路291号。法定代表人:陈丽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翀,系公司员工。被告:朱荣健,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周洁君,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荣健、周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翀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朱荣健因夫妻交社保所需于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7年5月26日归还。期限届满,被告不接电话,至今未还款分文。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借款合同(含收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银行汇款账单四份,用以证明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作答辩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证意见: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的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根据已认定的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朱荣健向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7000元,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因夫妻买社保、家庭开支所需借款17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月利率为2%,借款方不按期还款,加收300元/天违约金。同日,通过陈丽丽的银行转账给朱荣健17000元。另查明,朱荣健与周洁君于201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至今分文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荣健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朱荣健未按约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本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荣健、周洁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义乌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0782民初9335号各方当事人: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荣健、周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234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特此通知。2017年8月18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