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国斌与焦维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斌,焦维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斌,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焦维钊,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国斌与被执行人焦维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焦维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国斌偿还借款265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42.6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广中支行,账号62×××16,冻结限额329383元,实际冻结145.03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肇庆市新桥营业所,账户60×××17,冻结限额329383元,实际冻结352.5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的汽车二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时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由于被执行人住所位于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樟岗村,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委托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院回复显示被执行人焦维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6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胡兴贤执行员 黎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简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