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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时华君与尹洪敏、张立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华君,尹洪敏,张立新,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86号原告:时华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辉,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尹洪敏,女,1959年6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成道、王子剑,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新,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4312039F。法定代表人:徐立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华君与被告尹洪敏、张立新、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定于2017年8月18日09时30分开庭。原告时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时华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时华君承担。审 判 长  滕奉朝人民陪审员  张金楼人民陪审员  张长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