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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伟恩与张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恩,张国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101号原告:王伟恩,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国民,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王伟恩诉被告张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王伟恩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