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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守玲与殷严双、江苏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玲,殷严双,江苏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071号原告:陈守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莉。被告:殷严双。被告:江苏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莫险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威。原告陈守玲与被告殷严双、江苏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被告殷严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