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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387号原告李某。被告代某。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女李琦,现已成人,××××年××月××日生次女李某2。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自愿离婚。二、婚生次女李某2由被告代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提供方便。三、共同财产位于高密经济开发区西后芝兰村北邻大街、西邻湾、东邻冷纪会、南邻戴义田的八间新平房东边四间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自愿放弃;西边四间归长女李琦和次女李某2所有,原、被告自愿放弃。位于本村东邻王材全、南邻赵希军、北邻陈宏丽、西邻冷延峰的四间旧平房归被告代某所有,原告自愿放弃。鲁X×××××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自愿放弃。四、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个人名义自己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由原告自己享有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自己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由被告自己享有和承担,其他无争执。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源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