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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聊城市未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保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未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保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未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顾官屯镇扒刘村西首。法定代表人:刘玉平,经理。被执行人:于保敬,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五里庙村村民,现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未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保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52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保敬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未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15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2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7元、申请执行费244元,被执行人于保敬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