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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书桓与被执行人石钰骞、李金丰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桓,石钰骞,李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桓。被执行人石钰骞。被执行人李金丰。申请执行人刘书桓与被执行人石钰骞、李金丰租赁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