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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谷世宇与董杰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世宇,董杰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274号原告:谷世宇,男,200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法定代理人:李利苹,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杰甫,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号。负责人:韩建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议台路**号。原告谷世宇诉被告董杰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谷世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世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世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世宇负担。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滑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