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刘忠文、何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文,何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343号申请人刘忠文,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何占良(现用名何泳志),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刘忠文与何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54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案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新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