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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庆赟与郑庆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赟,郑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郑庆赟,女,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盛世春天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郑庆芝,女,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宾州粮库家属楼4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郑庆赟与郑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庆芝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庆赟债款84,000.00元,余款及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4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