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庆赟与郑庆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赟,郑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郑庆赟,女,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盛世春天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郑庆芝,女,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宾州粮库家属楼4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郑庆赟与郑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庆芝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庆赟债款84,000.00元,余款及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4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