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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纶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纶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59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纶平,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江西省永修县。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纶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纶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纶平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王某于2017年6月18日乘坐火车来到南昌与彭纶平见面后,于当日入住本市东湖区大士院南区运安招待所。彭纶平发现王某佩戴一条金手链(经鉴定价值4828元)后,以借戴为由戴在自己手腕上。同日晚上彭纶平将被害人王某带至本市丁公路某理发店内,趁其洗头不注意之机,携带该手链逃离。同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纶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金手链被公安人员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纶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归案经过、被告人彭纶平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4828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纶平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纶平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纶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纶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卫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瑶附有关刑法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