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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伟与张德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张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490���申请执行人:周伟,男,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德文,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张德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德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周伟欠款801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901.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15元。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德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伟欠款80100元,案件受理费901.5元,共计81001.5元。被执行人张德文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周伟25000元,2018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31001.5元,申请执行人周伟并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1115元由被��行人张德文向本院缴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