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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银彩与广东省林业厅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彩,广东省林业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476号原告:杨银彩,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杨进芬,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被告:广东省林业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006939916J。法定代表人:陈俊光,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程伟文,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再荣,该厅工作人员。原告杨银彩诉被告广东省林业厅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穗菁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