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玉广与王广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广,王广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594号原告:董玉广,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广凤,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董玉广诉被告王广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7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广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玉广承担。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