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家河干渠管理所与雷三锁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杨家河干渠管理所,雷三锁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309号原告: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杨家河干渠管理所(简称:杨家河干渠管理所)。住所:内蒙古杭锦后旗三道桥镇。法定代表人:赵瑞云,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所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雷三锁,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杨家河干渠管理所与被告雷三锁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家河干渠管理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杨家河干渠管理所撤回对被告雷三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家河干渠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纪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紫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