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厚盾滑板车商行与肖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厚盾滑板车商行,肖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989号原告:石狮市厚盾滑板车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锦里村新天地广场*号楼*单元*梯1口***室,注册号350581600730060。经营者:邱容媚,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肖亭,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石狮市厚盾滑板车商行与被告肖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石狮市厚盾滑板车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狮市厚盾滑板车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厚盾滑板车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雅稚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永春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