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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宪运危险驾驶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宪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住郯城县重坊镇杨庄寺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宪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孟宪运醉酒后驾驶鲁Q35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县马头镇三中学校东400米处,与前方高洪松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孟宪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孟宪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孟宪运的原供述,证人高洪松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视频光盘、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宪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郯城县司法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宪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沂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