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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联冠(开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印刷厂、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冠(开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印刷厂,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1157号原告:联冠(开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第二(苍城)工业园五区7-8号。法定代表人:麦炳垣。委托代理人:吴锦英,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锋,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印刷厂,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59号建安综合楼A栋3楼。负责人:林文川。被告: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59号建安综合楼A栋3楼。法定代表人:林文川。原告联冠(开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冠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印刷厂(以下简称“美艺印刷厂”)、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冠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华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艺印刷厂、美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美艺印刷厂、美艺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0241.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412.60元)给原告联冠公司;2、被告向原告返还为追索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美艺印刷厂、美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美艺印刷厂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美艺印刷厂供应胶粘产品。合同对结算凭证、单价、订货额要求、运输方案、货款支付预付款要求、开票方式、质量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均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结账日为每月30日,付款期限为月结后60日内付清货款;被告美艺印刷厂须按照合同要求准时付清货款,若未能准时付清货款,原告有权终止供货并要求被告美艺印刷厂支付每日0.3‰的欠款利息;另外,双方约定本案管辖地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2017年2月15日,被告美艺印刷厂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241.72元,并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付款12536.68元,于2017年3月28日付款7705.04元;同时,被告美艺印刷厂保证依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如有任何一起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全额追讨全部欠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需承担原告追索的包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在内的一切追索费用。后履行期届满,被告美艺印刷厂未实践承诺按时足额付款。经查明,被告美艺印刷厂系被告美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原告联冠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信息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证明被告美艺印刷厂是被告美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被告美艺公司应对被告美艺印刷厂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购销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合同对货款支付及付款要求均作出明确要求。4、对账单原件一份,付款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20241.72元及承诺分期付款的事实,同时约定若被告美艺印刷厂逾期未支付的,需承担每天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5、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发票原件一张,交通费发票原件三张,证明原告为追索债权支付律师费、交通费。被告美艺印刷厂、美艺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美艺印刷厂、美艺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经庭审核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美艺印刷厂之间有胶粘产品买卖关系。2016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美艺印刷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美艺印刷厂供应胶粘产品,结账日为每月30日,付款期限为月结后60日内付清货款;被告美艺印刷厂须按照合同要求准时付清货款,若未能准时付清货款,原告有权终止供货并要求被告美艺印刷厂支付每日0.3‰的欠款利息;本案管辖地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2016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2017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美艺印刷厂签订《对账单》和《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美艺印刷厂欠原告货款20241.72元,被告美艺印刷厂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付款12536.68元,于2017年3月28日付款7705.04元,被告美艺印刷厂保证依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全额追讨全部欠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需承担原告追索的包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在内的一切追索费用。《付款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被告美艺印刷厂至今仍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另查明,被告美艺印刷厂是被告美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此外,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粤0783民初11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美艺印刷厂、美艺公司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美艺印刷厂供应胶粘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关系,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对于被告美艺印刷厂欠款、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数额的认定问题。被告美艺印刷厂欠原告货款20241.72元有购销合同、对账单、付款协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有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交通费发票,本院核实原告花费差旅费为263.08元,原告仅请求200元是其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确认差旅费200元。对于被告承担责任问题。《付款协议》约定被告美艺印刷厂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全额追讨全部欠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需承担原告追索的包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在内的一切追索费用,庭审中原告主张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过高,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4%标准计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此对于原告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差旅费和律师代理费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因美艺印刷厂是美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美艺印刷厂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对于被告美艺印刷厂所欠原告债务由被告美艺公司承担。被告美艺印刷厂、美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冠(开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41.72元和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2.60元以及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冠(开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差旅费200元;三、驳回原告联冠(开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元,财产保全费278元,合共724元(此款原告联冠(开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珠海市美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锦宁李瑞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