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2107号原告:孙某,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董某,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原告孙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卢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桑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