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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2107号原告:孙某,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董某,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原告孙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卢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桑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