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三星LED有限公司、汕头市胜达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三星LED有限公司,汕头市胜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星LED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四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锺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胜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杏花路2号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袁乐辉,总经理。上诉人天津三星LED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胜达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6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三星LED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四路6号,该地点行政隶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且上诉人工商登记机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天津三星LED照明产品华南区域流通代理商协议》第十三条第三项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甲方天津三星LED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四路6号,属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