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335仇伟与衡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伟,衡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335号原告:仇伟,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衡跃文,男,199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仇伟与被告衡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仇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仇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仇伟负担。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