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达布尔·库安西拜、都曼·吐尔干盗窃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布尔·库安西拜,都曼·吐尔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80号移送执行机构: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达布尔·库安西拜,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哈萨克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新源县。2015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都曼·吐尔干,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哈萨克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巩留县。2015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判处罚金50000元。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达布尔·库安西拜,被执行人都曼·吐尔干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伊垦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4月17日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缴纳罚金。到期被执行人仍未缴纳。本院依法向相关机构发出查询函,就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进行了查询,并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对其证券、银行、车辆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18日本院经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条件,但被执行人达布尔·库安西拜应缴纳的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都曼·吐尔干应缴纳的罚金50000元应当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执行;二、对被执行人达布尔·库安西拜应缴纳的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都曼·吐尔干应缴纳的罚金50000元,应当继续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