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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7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世龙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龙,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立格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花园二期30-1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闻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星,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富成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河头居委。法定代表人:赵峰,厂长。原审被告:周琪,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星,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无锡市立格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富成机械配件厂、原审被告周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立格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锡市立格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锡市立格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上诉人无锡市立格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泓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