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富平县某某建材家居城与富平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某某建材家居城,富平县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某某建材家居城。负责人:刘某某,男,1967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59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某某建材家居城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42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来案件款24420元,执行费266元,申请人领回244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