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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与河南七合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河南七合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657号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法定代表人宋合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七合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彩霞。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诉被告河南七合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6元(已减半),由原告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