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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丙固与被告张灯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丙固,张灯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64号原告:董丙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县被告:张灯洋,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丙固与被告张灯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丙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丙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董丙固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祥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