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奕霖与高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霖,高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2224号原告:陈奕霖,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高兴勇,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陈奕霖与被告高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陈奕霖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