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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1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1989宋佳明与张鹏、施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明,张鹏,施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989号之一原告:宋佳明,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张鹏,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秋萍,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宋佳明与被告张鹏、施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宋佳明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佳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佳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35元,由原告宋佳明负担3000元,其余313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经富武代理审判员  褚芸芸人民陪审员  第 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