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吴辉、韩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华,吴辉,韩红梅,杨龙江,岳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华,无职业。被执行人吴辉,无职业。被执行人韩红梅,无职业。被执行人杨龙江,无职业。被执行人岳彩江,黑龙江省××农场林业局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华与被执行人吴辉、韩红梅、杨龙江、岳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7)黑8104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臣审 判 员 全景斌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