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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余春满、郭鸿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春满,郭鸿达,李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春满,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鸿达,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英,女,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余春满与被上诉人郭鸿达、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春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莫 挺代理审判员  赖慧嫦代理审判员  巫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哲速 录 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