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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晁拴绪与凤县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宏源矿业有限公责任公司、张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拴绪,凤县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宏源矿业有限公责任公司,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晁拴绪,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凤县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凤县宏源矿业有限公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才,男,住陕西省宝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3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拴绪与被执行人凤县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宏源矿业有限公责任公司、张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才将自己及亲属所有的凤县农商银行股金550000元转让给了申请人晁拴绪,用于抵顶案款,申请人晁拴绪同意放弃其余案款,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2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