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21号樊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57年4月20日生于凤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间,被告人樊某某在没有取得林地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栽植红松,自带手锯将其购买的位于凤城市弟兄山镇马坊村七组老黄坟后李某某家自留山和马坊村八组西沟前山吴某某自留山及樊某某家自留山内靠近公路边的零星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砍伐的林木为10-20年生柞树434株,蓄积16.4472立方米。到案后,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高峰、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樊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每木调查记录表,实测位置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森林刑事案件鉴定意见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自留山转让合同,收据,前科劣迹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手锯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