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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5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茂利、王青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利,王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527-01号申请执行人:李茂利,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青林,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茂利与王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青林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王青林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