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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70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运通汽修打工,户籍住址:山西省临县湍水头镇上南沟村,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滑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23时51分,被告人张勇酒后驾驶×××号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沿汾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汾东南路昌盛街口南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4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及驾驶人网上查询信息、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理化检验报告、车辆及抽血照片、被告人张勇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