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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万迪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万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万迪,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曾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于2010年1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孟宪肖,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万迪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皖0603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宋万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宋万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三百四十六元一角二分;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未提起上诉,宋万迪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宋万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宋万迪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万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万迪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媛媛审判员  郑海鸥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梦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