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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建国、王瑞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国,柯红华,王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建国。被执行人柯红华。被执行人王瑞华。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黄建国、柯红华、王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建国、柯红华、王瑞华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建国、柯红华、王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