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罗贵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罗贵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694号原告: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阳区。法定代表人:赵雪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篪,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贵树,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贵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