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孙文佑、刘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孙文佑,刘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866号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路西首21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宏,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海,蒙阴县常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文佑,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刘洪珍,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孙文佑、刘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