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饶桂兰、李兴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桂兰,李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69号申请执行人:饶桂兰,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8日,现住绵阳市经开区。被执行人:李兴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1日,住址同上。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受理饶桂兰申请执行(2017)川0703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兴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