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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饶桂兰、李兴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桂兰,李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69号申请执行人:饶桂兰,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8日,现住绵阳市经开区。被执行人:李兴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1日,住址同上。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受理饶桂兰申请执行(2017)川0703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兴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