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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5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元生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生,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5民初74号原告:罗元生,男,藏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雅江县。被告:刘建华,男,藏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雅江县。罗元生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罗元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元生与被告刘建华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罗元生负担。审判员 王 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申请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