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5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元生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生,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5民初74号原告:罗元生,男,藏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雅江县。被告:刘建华,男,藏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雅江县。罗元生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罗元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元生与被告刘建华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罗元生负担。审判员 王 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申请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