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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耀豪、利伟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耀豪,利伟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651号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畔台庭苑7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82388710。法定代表人:孔伟良。委托代理人:张杰,广东安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宇霞,广东安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耀豪,男,汉族,1993年8月12日出生,在四会市。被告:利伟冰,女,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豪、利伟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碧琪 关注公众号“”